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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行赔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庆红、周德霞等与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赔初15号原告罗庆红,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周德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刘泽前,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余之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永,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红、周德霞诉被告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罗庆红、周德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红、周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红、周德霞撤回对被告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庆红、周德霞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