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行赔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庆红、周德霞等与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赔初15号原告罗庆红,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周德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刘泽前,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余之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永,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红、周德霞诉被告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罗庆红、周德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红、周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红、周德霞撤回对被告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庆红、周德霞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