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姜兴山、黄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兴山,黄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39号申请人:姜兴山,男,出生于1995年2月24日,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黄建,男,出生于1984年7月24日,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兴山与被申请人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兴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建所有的浙H×××××号小型汽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建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林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