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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袁满祥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军,袁满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军,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人,个体户,现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高俊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岢岚县,系上诉人李玉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满祥,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现住。委托代理人张贵虎,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五寨县法律中心工作人员,现住五寨县。委托代理人袁小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岢岚县,系被上诉人袁满祥之子。上诉人李玉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俊英,被上诉人袁满祥的委托代理人张贵虎、袁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山西省忻府司法鉴定中心晋忻府司鉴中心【2017】工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上诉人李玉军房屋受损是由于房后巷道内公用自来水检查井内水管破裂漏水、水浸入房屋基础造成。本案应结合一审期间调查的事实,对上诉人李玉军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综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李玉军。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