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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书平对蔺德胜申请支付令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书平,蔺德胜,张守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督6号支付令申请人:宁书平,男,满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蔺德胜,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张守娟,女,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申请人宁书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宁书平称,2017年1月1日被申请人蔺德胜、张守娟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并承诺2017年7月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申请人宁书平提供被申请人蔺德胜、张守娟借款的相关凭据,要求被申请人蔺德胜、张守娟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蔺德胜、张守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宁书平借款本金50万元。申请费2933元,由被申请人蔺德胜、张守娟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