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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行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仲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行终72号上诉人:潘仲贤,男,1940年2月10日��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上诉人潘仲贤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8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9日收到潘仲贤的起诉状,潘仲贤称新丰县遥田镇人民政府、新丰县遥田镇高墩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3月和6月以其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强行抢走其耕牛、家具、电器等,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7985元。潘仲贤请求确认新丰县遥田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新丰县遥田镇人民政府、新丰县遥田镇高墩村民委员会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潘仲贤明知道新丰县遥田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和6月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却于2017年5月9日才向提起���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潘仲贤的起诉,不予立案。潘仲贤上诉称:新丰县遥田镇人民政府、新丰县遥田镇高墩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3月和6月因上诉人之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强行抢走其耕牛、家具、电器等,造成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上诉人到县、镇政府要求处理无果后,于2002年12月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拒不受理。后上诉人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因计划生育引起,批转至韶关市计生委处理,韶关市计生委转给新丰县计生局处理,新丰县计生局认定该案是政府职责范围,要求政府���门处理。因此上诉人开始长达十五、六年的上访之路,直至2017年5月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判令新丰县遥田镇人民政府、新丰县遥田镇高墩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一切损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据上诉人潘仲贤自称,新丰县遥田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和6月对其涉案财产作出行政处理,事后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经查无实据。上诉人明知其财���权益受到侵害,但其却在2017年5月9日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距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已逾十五年,明显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一审裁定对潘仲贤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潘仲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韩文锋审判员 赖凯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