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3307号原告: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阳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8328Q。法定代表人:XIA.GUA,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站前街18号兴邦五金市场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79934634W。法定代表人:齐仓娥。原告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万特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全万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全万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全万特公司与奥科公司解除合同关系;2、判令奥科公司返还万全万特公司已支付的维修费用30000元(人民币,下同);3、判令奥科公司赔偿给万全万特公司造成的损失31000元;4、判令奥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8575元(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9月21日,以合同总额50000元的万分之五计算);5、判令奥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按合同总额50000元的20%支付违约金)以上诉求暂合计人民币79575元;6、案件受理费由奥科公司承担。2017年6月27日庭审时,万全万特公司增加以下诉讼请求:本案公告费用由奥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6日,万全万特公司与奥科公司签订了《空调维护(维修)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奥科公司应立即指派工程师至万全万特公司现场,确认项目后,预付60%(30000元),立即进行维修,维修期限为协议签订后10天内。维修验收完成后,机组正常运行15天后付款35%(17500元),5%(2500元)为质保金,保修一年。双方还约定,奥科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完成维修服务,使溴冷机组可以正常运行,对服务项目负责主机正常投运。奥科公司在维修工程中给万全万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奥科公司应承担部分维修费用。奥科公司未按照完成维修的,每延迟1日,应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15日的,万全万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奥科公司应退还万全万特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的,由甲方(即万全万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万全万特公司的溴冷机组奥科公司只维修部分,经万全万特公司多次催促奥科公司仍未履行维修义务,且因奥科公司更换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万全万特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万全万特公司认为,奥科公司未依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万全万特公司因此诉至法院。奥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万全万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及开庭质证。奥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前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5年9月6日,万全万特公司(注:甲方)与奥科公司(注: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LB1509SP001的《空调维护(维修)服务协议》,为确保甲方空调主机稳定运行,甲方委托乙方对空调主机进行相关服务,设备为溴冷机(型号为SXZ6-58DM,编号为99S252)。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服务内容为:溴化锂浓溶液喷淋管泄漏需更换;溴化锂稀溶液压力检测去除;溴化锂加液阀更换,DN25高真空阀门;自抽装置引射管路泄漏需更换(含过滤器);整机气密性检测;溴化锂溶液现场过滤维护(含检测及增补、缓蚀剂、辛醇调整);溴货锂主机传热管清洗;维修真空泵一台。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收费标准为:1、机组水系统清洗费用:机组传热管清洗维护8500元;2、机组溶液过滤维护费用:溴化锂溶液过滤维护6000元、编号99S252主机维修及增补溴化锂新溶液(按过滤的10%添加)25000元;3、溴化锂溶液半吨10500元,总计5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与期限: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指派工程师至甲方现场,确认项目后,预付60%,30000元整,立即进行维修,维修期限为签订后10天内。维修验收完成后,机组正常运行15天后付款35%,17500元整,5%2500元为质保金,保修一年。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维修服务,使溴冷机组可以正常运行,对于服务项目乙方负责其主机正常投运。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未按时完成维修的,每延迟1日,应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2015年9月21日,万全万特公司通过账户名称为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系万全万特公司原名称,于2015年5月18日变更名称为万全万特公司)的账号向奥科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奥科公司派人维修,但案涉设备无法运行,万全万特公司没有进行验收。2016年7月19日,万全万特公司向奥科公司发送一份《法务函》,内容为溴冷机经过奥科公司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运行,奥科公司未依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已构成违约,请奥科公司收到法务函之日起3日内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奥科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签收该份《法务函》。万全万特公司庭审举证一份报价单,拟证明溴货锂溶液的市场价格。报价单内容为溴化锂溶液500公斤总价为15500元,报价含17%增值税,落款为广州宏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没有加盖公章。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奥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的权利。奥科公司与万全万特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维修)服务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双方都应严格遵照履行。合同约定奥科公司对万全万特公司的设备提供维修服务,并经万全万特公司验收,奥科公司未按约定完成维修,并经万全万特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奥科公司未按时完成维修延迟超过15日的,万全万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奥科公司退还已付款项、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故万全万特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30000元,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全万特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未经盖章确认,其主张奥科公司给其造成损失31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已解除,万全万特公司还主张奥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奥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二、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维修费用30000元;三、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原告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负担890元,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以发票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石家庄奥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小茜代理审判员 谭婉群人民陪审员 邱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周春惠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