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8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向荣与卢向中、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荣,卢向中,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卢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35号原告:吴向荣,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向中,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李秀珍,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群雄,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曹桂香,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晓华,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荣与被告卢向中、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卢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向荣在规定的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向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