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40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卞桂明、陆爱平、合肥新华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407号之六合肥新华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利息120000元(2015年8月1日起利息按每天177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二、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诉讼费9704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47元。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打款时,请注明付款人、案号,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凤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四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