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3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栗秋香、酒建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秋香,酒建辉,鲍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栗秋香,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酒建辉,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鲍瑞艳,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栗秋香与酒建辉、鲍瑞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酒建辉、鲍瑞艳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的鲍瑞艳名下位于阜城县帝豪.丽水蓝湾小区10号楼1单元101室楼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DH10-1-101)及10号楼地下一层140号储藏间一间。2017年6月29日,买受人栗秋香以37626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及储藏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阜城县帝豪.丽水蓝湾小区10号楼1单元101室及10号楼地下一层140号储藏间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栗秋香所有。阜城县帝豪.丽水蓝湾小区10号楼1单元101室及10号楼地下一层140号储藏间一间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栗秋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