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肖明发与赖翔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685号原告:肖明发,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赖翔辉,男,1992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肖明发与被告赖翔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吕先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