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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自富与被告金铠、成华区远洋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第三人四川锐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富,金铠,四川锐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174号原告:陈自富,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四川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铠,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被告:成华区远洋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经营者:杨宗藻。第三人:四川锐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柏飞。原告陈自富与被告金铠、成华区远洋���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第三人四川锐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自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自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自富负担。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