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8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饶成良与肖先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成良,肖先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762号原告:饶成良,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先敏,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饶成良与被告肖先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饶成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饶成良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