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饶成良与肖先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成良,肖先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762号原告:饶成良,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先敏,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饶成良与被告肖先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饶成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饶成良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