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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明明与林柯成、叶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明,林柯成,叶钱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416号原告:吴明明,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林柯成,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钱喜,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明与被告林柯成、叶钱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吴明明负担。审 判 员 马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