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蔚县蔚州镇飞远物资供应部、肥矿集团蔚县鑫国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蔚县蔚州镇飞远物资供应部,肥矿集团蔚县鑫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财保44号申请人:蔚县蔚州镇飞远物资供应部,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负责人:王瑞,蔚县蔚州镇飞远物资供应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召,与王瑞系夫妻关系,男,1979年2月8日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申请人:肥矿集团蔚县鑫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杨庄窠乡。法定代表人:侯宪雨,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蔚县蔚州镇飞远物资供应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转让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蔚县蔚州镇飞远物资供应部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蔚县支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蔚县蔚州镇飞远物资供应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肥矿集团蔚县鑫国矿业有限公司在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转让款60000元,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邢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现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