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邹青枝,张静,马珠彬,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93号申请人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法定代表人杨盛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明(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威(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邹青枝,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东湖路东湖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邹刚,总经理。被申请人邹青枝,女,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张静,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马珠彬,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邹刚,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邹青枝、张静、马珠彬、邹刚银行存款人民币8,503,681.43元或查封、押扣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中鸿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澳门路85号三阳小区金融广场A栋4层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邹青枝、张静、马珠彬、邹刚银行存款人民币8,503,681.43元或查封、押扣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中鸿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澳门路85号三阳小区金融广场A栋4层1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