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学云、罗雪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学云,罗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肖学云,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罗雪斌,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浦城县。肖学云与罗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肖学云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另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故未予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