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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应树与李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树,李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898号原告:王应树,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鸿,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刚,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娟,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王应树与被告李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应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7元,减半收取2558.5元,由原告王应树负担。审 判 长  殷士楠审 判 员  熊 静人民陪审员  黄列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万贤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