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小组。地址:旬邑县某某镇。主要负责人:崔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小组(2017)陕0429执50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976元义务,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76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