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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学辉与吴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辉,吴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653号原告周学辉,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张会佳、严文迪,浙江泰杭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吴志龙,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辉诉被告吴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辉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学辉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