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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煦欣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煦欣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煦欣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79299095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老埠头村垦区。法定代表人马乐英。被执行人高峰,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杭州煦欣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浙01民终6259号民事判决书正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6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