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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一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大民一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佳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