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一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大民一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佳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