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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92高庭华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庭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2号原告:高庭华,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2-3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庭华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高庭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庭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高庭华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张殿美审 判 员  李 剑审 判 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费熠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