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覃正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正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03执47号被执行人覃正稳,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区平阳镇桥林村民委桥林村**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覃正稳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正稳应缴纳罚金7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覃正稳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