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先春申请执行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春,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97号申请执行人:黄先春,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142号居民。组织机构代码:73339693-8。法定代表人:张光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先春与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状元桥分理处的账户存款3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西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