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胜德过电线电缆厂有限公司与谢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胜德过电线电缆厂有限公司,谢开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382号原告:广东胜德过电线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凤北村委双凤村。法定代表人:杨培音,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生,男,系原告员工。被告:谢开清,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县。原告广东胜德过电线电缆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1280元。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开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谢开清向原告购货。同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货款11280元的欠条一份。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付上述货款为由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货单及原告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其未按约支付货款,系违约,应负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开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胜德过电线电缆厂有限公司货款11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