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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四川省南充圣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韩官胜、汪桐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四川省南充圣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志明,汪清远,韩官胜,汪桐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法定代表人冯刚,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圣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远。被执行人杜志明,男。被执行人汪清远,男。被执行人韩官胜,男。被执行人汪桐羽,女。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四川省南充圣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志明、汪清远、韩官胜、汪桐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圣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志明、汪清远、韩官胜、汪桐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志明所以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X村X组X幢X号X层(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房屋、被执行人汪清远、杜利君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239号海润滨江X幢X层XXX号(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39.110平方米)车库、查封被执行人韩官胜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南路59号X幢X单元X层9号(产权证号:南南监XXXX号,建筑面积100.820平方米)房屋、被执行人汪清远、杜利君、XX、杨雯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239号海润滨江X号楼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117.740平方米)房屋各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