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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姜竞男与被保全人王立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59号申请保全人:姜竞男被保全人:王立申请保全人姜竞男与被保全人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姜竞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王立辽XX号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王立辽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姜竞男和刘广金共有的位于红山街道办事处永康社区建房权证红山字第**号住宅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保全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