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吉林省金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郝杰、张强、唐姝、于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负责人朱秋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郝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杰,住长春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强,住长春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唐姝,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晓东,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郝杰、张强、唐姝、于晓东借款��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永森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尚 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