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边五苓与北京中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五苓,北京中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302号原告:边五苓,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中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刘琳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五苓诉被告北京中跃华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五苓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五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五苓撤诉。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兰宇-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