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谈群博与骆卫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群博,骆卫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511号原告:谈群博,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被告:骆卫丽,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谈群博与被告骆卫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谈群博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在原告处申请POS机一部,商户名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特百惠经销部,2016年元月,被告将店面和POS机转让给现店主赵莹。因原告未认真核对商户信息,导致POS机划款至被告名下,从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7日有23笔交易,共计7919.0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7919.0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因原告未认真核对商户信息致使赵莹的23笔交易款划至被告骆卫丽的名下,骆卫丽取得不当利益,造成赵莹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原告谈群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谈群博之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谈群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