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徐静波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波,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8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静波,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居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4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静波抢劫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3)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岳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