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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滨州市翔越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翔越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昆山市鼎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259号原告:滨州市翔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205国道以西(张富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7247551B。法定代表人:韩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新,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波,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18弄5号317、319-323、325-330、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0169873R。法定代表人:郎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北办事处凤凰四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9394052H。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鼎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开发区(千陆路肖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3203945Y。法定代表人:顾铁军,该公司经理。原告滨州市翔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记录在案,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2017年5月18日,原告申请追加昆山市鼎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翔越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州市翔越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74元,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滨州市翔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传媛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桂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