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路芳与杨龙、阜阳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芳,杨龙,阜阳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012号原告:路芳,女,1948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龙,男,1988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路怡河庄园门面11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原告路芳诉被告杨龙、阜阳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芳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尤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