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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包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6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包某,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徐某,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金艳与被执行人徐向荣(居民身份证号码)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向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永平友情提醒: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本院将在作出本执行决定书起十五日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已履行义务,请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日内与本院联系,本院将核实后不予公布。法院联系人:朱华兴联系电话:6895****、689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