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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国山、顾建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山,顾建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山,男,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花,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建合,男,生于1961年12月31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王国山因与被上诉人顾建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山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耀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