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蒲绍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特15号申请人: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信用代码:91510724205602814L。法定代表人:段子刚,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蒲绍万,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号。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被申请人蒲绍万下落不明,无法审查申请人对实现被申请人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顺路30号1栋1单元17-5号房产(绵房权证高字第2014057**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5)第01911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的申请。本案收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负担。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超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