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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1、张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张某3,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76号原告李某,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1,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2,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3,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于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元及利息,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于某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于某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谷文玲人民陪审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君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