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昌科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彭泽县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科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彭泽县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6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科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68号江山大厦B座1单元1802室。法定代表人:饶梅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泽县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彭泽县芙蓉镇。法定代表人:黄险峰。本院在执行南昌科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与彭泽县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进行了有效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共识:申请人允许被执行人在2017牟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一年的时间内偿还申请人共计38万(含执行费)元债务(具体还款计划见协商笔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