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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伟骏、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骏,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05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骏,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邵杰,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伟骏与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办理。本院于2017年6月5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担保人邵世忠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小型轿车。同月6日,章陈(公民身份号码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担保人邵世忠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