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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苟月蓉诉成华区壹品茶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月蓉,成华区壹品茶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802号原告苟月蓉,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成华区壹品茶楼,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营者田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月蓉与被告成华区壹品茶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月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月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苟月蓉承担。审判员 杨 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车松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