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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振与王敏、程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振,王敏,程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原振,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0。被执行人王敏,男,1964年4月25月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程永琴,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原振与王敏、程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振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