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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小桃与余天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桃,余天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36号申请人执行人周小桃,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常寨***号。被执行人余天付,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商城县丰集乡凉水井村。申请执行人周小桃与被执行人余天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解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天付支付原告周小桃工程款6374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