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金星明、肖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星明,肖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金星明,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肖国强,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金星明与被执行肖国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2日作出的(2001)吉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肖国强偿付申请执行人金���明欠款24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金星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肖国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639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