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542号原告:李某1,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李某2,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