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小飞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飞,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35号原告:徐小飞,男,汉族。被告:王磊,男,汉族。原告徐小飞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小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小飞负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