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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志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书林,孙志辉,平度市同和乐达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邵书林,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人:孙志辉,男,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追加被告平度市同和乐达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高平路西侧(同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书林诉被执行人孙志辉、平度市同和乐达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志辉、平度市同和乐达商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禄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