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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田伟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田伟,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98号原告:马田伟,男,住安达市。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何有,职务经理。原告马田伟与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马田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田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田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马田伟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