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永文诉牛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文,牛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49号原告:孙永文,住敦化市。被告:牛卫华,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文诉被告牛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孙永文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