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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永文诉牛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文,牛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49号原告:孙永文,住敦化市。被告:牛卫华,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文诉被告牛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孙永文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