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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逯存与杨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逯存,杨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逯存,男,个体工商户,现住玉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民,男,个体工商户,现住玉门市。上诉人逯存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1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逯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刘倩审判员张秀荣代理审判员李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吴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