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昊与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况学斌吴桂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昊,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况学斌,吴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昊,男,生于1982年10月31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况学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况学斌,男,生于1964年11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吴桂兰,女,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宝 来自